《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楚雄等八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楚雄等八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
(201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法制委员会之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