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
尊敬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情况、认识和思考,向大家作一汇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科技创新和创新驱动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从思想、到战略再到行动的完整体系。思想就是习近平科技创新思想,鲜明地提出了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战略就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是一个以科技经济深度融合来打造先发优势、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战略;行动就是出台科技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思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个重大具体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去年完成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部法律的修改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为科技与经济结合打开了通道,并由此带动了科技领域一系列突破性改革,极大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科技创新的内涵,奠定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基础,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在修法不到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开展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这在历史上是少见的,张德江委员长作出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度重视,对于这部法律的有效落实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开辟了科技成果转化新局面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就开始酝酿,修法将各方面行之有效的实践和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又为一系列政策突破提供了制度保障。新修订法律颁布后,科技界、经济界转化成果积极性显著提升,全社会对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明显增加,转化的措施、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很多单位成果转化数量显著增长,单个项目超亿元的成果不断增多,成果转化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新局面。我体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一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法律;是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实施的重要法律;也是一部调动科技界、企业界转化科技成果内生动力、营造良好转化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
(一)修法带动了一系列政策制度突破,标志着适应我国发展阶段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这次修法明确了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权利义务,进行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了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奖励比例,强化了企业转化的主体地位,加强科技金融结合和科技成果信息服务。这部法律与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的《拜杜法》和《联邦技术转移法》相比,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具有更强的激励力度,比如奖励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1980年美国通过《拜杜法》将财政资金资助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给了承担单位;《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所属科研机构转化的义务,奖励的标准,并设置了最高15万美元的最高奖励额度。转化法修订后,2016年初,国务院颁布《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办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制度和具体操作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工具箱和成果包。通过系统性部署、全链条设计,完成了从修法、制定配套政策到部署具体行动的“三部曲”。
修法也是一个凝聚共识、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氛围的过程,带来了科技创新领域一系列突破性改革政策。修法期间,相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地方也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更加积极探索;修法后,带动了更大范围、更有力度、更加周全的政策突破。比如,今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扩大股权激励适用范围,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实施中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产权变动等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降低征税税率,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纳税时点可以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教育部、中科院、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部等相继颁布了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这些政策的出台大多是基于修法后相关条款规定,应该讲是这部法律在具体落实中的延伸。在修法的带动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体系。
(二)推动产学研合作深入开展,为企业快速成长和新兴产业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新修订转化法明确了产学研合作渠道,特别是国务院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允许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为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和人员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修法进一步提升了产学研结合层次,内容不断丰富,组织模式不断创新。截止2015年底,各地新建以产学研合作为主要特征的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等达到1000家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达到146个,集中了5000多家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协同开展标准制定、共性技术研发、中试等,推动科技成果走出高校科研机构围墙。2015年20家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三权改革试点单位,共催生81家科技型创业公司,作价入股金额超5亿元。海康威视公司通过持续转化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将一个基础理论的算法转变为畅销全球、有竞争力的产品,将初创期500万元的科技型小企业做成市值2000多亿的大公司,视频监控市场占用率全球领先。
通过组织实施应用示范工程的方式,集成式推广重大技术成果,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国半导体照明产业整体规模超过4000亿元,在农业、医疗、交通、航空、航天等领域广泛应用。北斗导航系统产品转化应用超过千亿元。中国移动4G(TD-LTE)网络投资超过1100亿元,全球商用网络数量达到65个,国内用户数超过3亿。高铁全面采用中国标准、中国技术、中国装备,已实现全产业链出口。
(三)完善科技金融结合政策,开辟了多元化成果转化投入渠道。
近年来,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不断创新,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设立3支创业投资子基金,总规模达42亿元,形成了多元化的的资金池,放大比例达1:4。开展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开发了投贷联动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科技金融产品,试点地区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对创新创业企业投资超过7000亿元,累计增加中小企业科技贷款1.2万余亿元,专利质押融资额突破500亿元。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构建了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链条。
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截至去年底培育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达453家。全国各类技术交易市场已经有1000余个,年成交额同比增加约14.7%,达到9835亿元。全国各类众创空间已超过2300家,与现有250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高新区,共同形成良好的服务链条和创新生态。在孵企业超过10万家,培育上市和挂牌企业600多家,吸纳就业人数超过180万人。科技型创新创业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亮点和焦点。特别是2016年以来,以海尔、阿里、潍柴和中科院西安光机所等为代表的龙头企业、骨干院所在各专业领域中牵头举办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内部人员与社会大众共同创业,集聚了社会创新资源,带动了企业改革,有效地服务于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五)建设成果转化的区域性载体,打造了一批区域创新增长极。
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一大批重大成果转化落地。特别是通过“创业辅导+项目资助+配套扶持”等,以市场化方式构筑新产业、新业态,产生成果应用的规模效应,引领形成了一批区域增长极。这两年,自主创新示范区已由初期的北京、上海、武汉3个发展到17个,高新区也已经达到了146个,这些地方成为高端要素、高端产业和高端企业聚集的创新高地,无论在增长速度还是在发展质量上都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成为区域乃至全国发展的引领者。成果转化引领区域间协同发展呈现新局面,中关村与贵阳联合建设大数据应用创新中心,上海张江支持甘肃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新疆与中科院、深圳市等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通过促进技术在欠发达地区落地,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发展。
从总体上看,在修法的带动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体系,转化规模不断扩大,转化效应影响广泛,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顺应科技发展新趋势,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近代以来,世界历史发展跌宕起伏,世界霸主几经转换。在这一进程中有一个明显的规律: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对历史的进程和国力的强弱产生了决定性影响,领先科技和高端人才流向哪里,竞争的制高点和世界的中心就转向哪里。各国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逐渐从模糊到清晰,进而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提升竞争力的关键环节。当前,全球正面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性机遇,我国正在有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紧紧抓住这个机遇,把推动成果转化作为提升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一项战略任务。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各国推动产业变革、实现高端转移的根本途径。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实质就是产业升级和经济提升的过程。近代以来,每次科技创新的重要突破和创造性应用,往往会带来新工具与新方法的出现,从而带来人类发展方式的变革,并对世界政治、经济和科技格局带来改变。蒸汽机、发电机、原子能和计算机等的发明、改良到投入使用,推动了产业革命,使英国、德国、美国等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特别是重大颠覆性技术对已有传统或主流的技术、产品进行新的替代,往往会引发新兴产业快速崛起,对传统产业产生“归零效应”,并对人类生活、工业生产、商业消费模式带来革命性变化,如数码相机技术完全颠覆了传统的胶片影像技术。新的技术的应用也会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让传统产业重新焕发升级。
二战后各国政府对科学研究的介入和对成果转化的引导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美国、欧洲、日本等纷纷加强对科学研究的长远布局和前瞻部署,普遍确立研发战略,设立领导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政府相继成立了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国防部先进研究项目局(DARPA)、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对研究开发提供高强度的资助。同时,为促进政府资助产生的大量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充分利用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的力量支持技术转移。德国、日本、以色列等国普遍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法律保障、投入、体制机制等制度环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二)科技研发和转化出现了新趋势新特点。
随着信息和互联网技术为主的新技术体系与各行各业的深度融合,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也呈现出与过去不同的新特点。
一是转化周期缩短。工业革命的早期,很多重大科技发现、大规模应用到退出舞台的全生命周期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二十世纪以后,有影响力的发明到产业化基本在30年以下。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知识传播加快,技术在短时期内迅速积累,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距离进一步缩短。进入二十一世纪,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周期进一步缩短、甚至实验室直接变为可以转化应用的工厂。例如,基因测序技术,2003年美中等6国历时13年、耗资30亿美元完成“人类基因组计划”。随着相关检测、计算技术的突破,现在对一个人的基因检测可以在24小时内完成,成本降低到不到2000元人民币。
二是转化主体和转化方式更趋多样化。随着企业日益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科技服务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日益活跃。特别是“互联网+”使得成果转化的传统方式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新的转化形态不断涌现,转化的渠道和形式更加多样化。比如,各地出现的大批众创空间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成果转化主体呈现大众化、分散化的新特点,小微企业在转化中发挥独特作用。“互联网+科技大市场”集展示、交易、服务、共享、交流于一体,形成了网上网下结合、技术和资本、人才等多要素组合、多种功能互补的技术市场平台。如浙江网上技术交易大市场,截至到2015年底,累计签约技术合同3.6万项,成交额达到330亿元。
三是转化环节向技术创新全链条延伸。过去科技成果转化,多是从构思产生、研发、技术发展到产品商业化的技术推动型转化,或者是从市场需求引发前端技术研发,形成市场牵引型科技成果转化。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渗透性增强,技术和需求常常表现为一种相互作用的方式而存在,在技术的推动和市场需求牵引的共同作用下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过程中各环节之间、创新与市场需求、技术进展之间交互作用日益紧密。
四是转化空间日益国际化。研发和技术扩散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成果的来源和应用日益国际化,而成果转化的空间也由局部、区域拓展到全球舞台。创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整合,转化的空间和范围日益跨越主体和国界。一些知识产权运营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挖掘、收购专利,进行知识产权布局。2015年,全球PCT专利数量达到21.8万件,比十年前增长75%,专利购买和技术许可等国际技术贸易规模平均每5年翻一番,我国企业在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迅速增多。
这些新趋势新特点对我们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制定和工作布局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对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需求倒逼。
当前,无论从全球经济还是从国内经济来看,我们正在经历一次长周期的下行压力,经历着一次技术大变革和结构大调整。面对这样的新形势,如果应对得当,能够实现稳增长、调结构的双赢,推动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的中高端。如果应对不当,也可能在产业洗牌中陷入被动局面。必须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坚实支撑。
我国产业总体上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核心技术的瓶颈制约日益显现,需求明确而供给跟不上是供求矛盾的主要表现,高水平科技供给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转型升级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已成为影响产业转型升级的一大制约。由于核心关键技术缺失,一些领域出现“高端产业低端环节”的尴尬局面,机器人、集成电路、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制造都存在这种情况。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只有10多家机器人企业相比,我国有800多家机器人企业,但大部分以组装和代工为主。我国生产的石墨烯产品主要作为添加剂使用,但欧美主要集中在光电器件、传感器等高端领域。因此,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力,必须在扩大科技成果的供给和转化上寻找出路。通过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将高新技术应用在发展高端产业上,鼎新革故,无中生有,有中生新,新中求进,形成需求与供给良性循环,打造“弯道超车”的先发优势,将改变我国在以知识产权定价为基础的全球价值分配中的弱势地位。华为公司加大核心专利研发,累计形成4万多项专利,2015年PCT专利申请全球第一,与高通、苹果、爱立信等公司实施专利交叉和技术许可,成为全球最大的通讯设备制造商,华为手机成为继三星、苹果之后的国际第三大市场品牌。
目前,我国科技创新已经从全面跟踪进入领跑、并行与跟踪“三跑”并存的新阶段,具备了大规模应用科技成果、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础。在推动转化过程中有两个问题是关键,一个是技术供给问题,颠覆性技术创新会带来“产业拐点”的出现,技术创新供给的引领是产业拐点的充分条件。另一个是市场培育问题,市场竞争导致的产业生态重构则是产业拐点的必要条件。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必须从科技供给和市场培育两个方面同步发力,充分把握科技成果的价值,释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这是打通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通道的主要方式。
三、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涉及领域广泛、环节较多、关系复杂的系统工程,受转化对象、转化主体、转化活动、转化环境、市场接受等多方面因素制约,要正确把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律,厘清对一些问题的认识。
(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的评价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由于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综合性、复杂性高,对成果转化成效很难用一个尺度进行评价。比如研发活动的阶段不同、行业领域不同,产生的科技成果表现形式也不同,有的成果能够快速转化,有的成果需要长时间的培育才能转化;有的通过市场就能转化,有的必须政府推动,如公益性成果。同时,一些成果还受产业发展水平和配套技术的制约。比如液晶技术在20世纪后半叶开始商品化应用,大规模商业运用是在21世纪解决了生产工艺、成本控制等问题并形成相关配套技术之后才大规模应用。这说明一项突破性的科技成果往往需要技术集群出现,技术集群要和管理、资本、商业模式组合才能转变为现实中的产品,产生利润。另外,科技成果的价值也不只是通过经济效益来体现,还要看社会价值、科学价值。因此,应综合解析一项单独科技成果的价值和转移的成效,而国际上普遍采用综合评价方法来衡量转化工作。
对科技成果转化要从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等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进行评价,应避免混用。从微观层面上来讲,在对转化的范围和成效表现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采用一些专项性指标进行评价。比如欧洲知识转移测度专家委员会对大学和科研机构知识转移提出了七个测度指标,包括研发合作协议数、披露发明数、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技术许可数、许可收入数、新创办企业数等。从宏观层面上来讲,应尽量采用综合性指标全面反映成果转化的成效,从经济、社会、民生、国防等多个角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社会上经常引用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有一个定性定量不同角度的问题,因为这个指标尚无公认的定量方法,世界上也没有其他国家作为一个定量的衡量指标。如果要用,只能笼统地用“高”和“低”进行定性描述,而不能定量地说成果转化率是多少。
(二)关于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本质上是一个市场行为。国内外的实践表明,企业参与转化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市场需求、竞争对手压力,包括来自科学源头的直接供给,以及重大颠覆性创新引发新的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商业模式的出现。转化是否获得成功,需要跨越产品中试和上市、企业创业生存两个“死亡之谷”。一项高科技创新从研究到开发,再到技术转让和产品上市,需要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最后还要通过商业化才能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在这个过程当中,有很多的创造发明在很早期,以及中试过程中就已经“死掉了”,还有一些好不容易走到了产品阶段,却由于不能被市场或消费者接受而导致初创期的大量科技型企业最后“死亡”。“死亡谷”在整个高科技创新创业领域是非常常见的现象。美国《财富》杂志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62%的企业寿命不超过5年。这要求我们按照市场的规律、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同时政府在关键的环节、采用适当的方式给予必要的扶持。
因此,科技成果转化要正确处理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科学界定科技成果转化各类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能放给企业的权利尽量放给企业,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加强服务、搭建平台、营造环境,在一些关键环节和领域加强引导,弥补市场失灵。要更加关注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源动力,提升企业对新技术采用的积极性。要更加关注市场公平环境,通过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政府发挥作用不能替代市场、挤出市场。
(三)关于创新链不同环节的主体在转化中的功能缺位问题。
创新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功能定位很大程度上与各国创新体系的特点有关,由此形成各具特色的成果转化模式。比如美国“小企业+风投”孵化是重要特点;以色列“专业机构+风投”孵化是重要特点;我国经过三十余年来的科技体制改革,形成了多种转化模式,如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办企业转化、企业办研发机构,甚至有的地方政府直接参与转化。这样的格局在初期对于改变转化滞后状况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但没有把不同环节的独特功能培育起来、发挥出来,特别是市场网络、风险投资这些有效环节作用还需要加大加深,比如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服务的成果推选组合功能没有发挥出来,资本市场的资金助推功能没有发挥出来,技术交易网络在市场评价、价值确定和定价机制的功能没有发挥出来。科技人员与企业家结合不够,科技人员在这样的环境中自己办企业转化,把成果捂在手里,常常把企业办成了“小老头”。
对企业而言,创新动力相对不足,对成果的承接能力弱;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发育还不充分,给企业寻找和使用需要的科技成果带来了困难;产业链、创新链条不完整,整机和配套不协同,缺环掉链现象明显制约了成果转化应用。这些环节功能的缺失,在很多地方使科技成果转化形不成完整的链条,难以实现闭环,成果转化也难以达到精准高效。
(四)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人才和专业机构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是技术识别、价值发现、企业承接的过程,需要有科学家的科技素养、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投资家的风险意识,需要专业的人才和机构去进行专业化运营。相同的技术,在不同背景和能力的人眼中,其所蕴含的价值有很大的差别,而且科技成果价值的增加,需要专业化人才和机构的发掘与运作,人才和机构的专业化也集中体现在对成果价值的挖掘上。
培育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和机构是国际通行做法。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内部技术转移机构的专业化发展,始终是国外法律法规引导的重要方向。国外围绕技术转移形成的专业化机构各具特色,产生了包括斯坦福技术转移中心、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弗朗霍夫协会技术转移机构、以色列魏茨曼科学院的耶达技术转化公司等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美国还有一批面向市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集聚了大量的通晓技术、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的专业化人才,所从事的专利运营活动处于行业价值链的高端。
专业化发展不足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薄弱环节,需要培养一批专业化的技术经纪人和技术转移机构。近年来,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虽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是仍然缺乏专业化的运作能力,技术转移人才不足,缺少一些既懂国际规则、专业知识深厚,又具有较高经营才能的专业人才。我国应从着力拓展技术转移的市场空间入手,进一步改革高校、院所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技术转移的市场化回报机制。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以全面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重点,以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为主线,推进成果转移转化行动,通过强化成果供给、交易网络、专业化机构、人才队伍、资金支持、政策环境等关键环节,构建起完善的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一)加强持续稳定的科技成果供给。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将成果的产生与转化并重,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对接,提高研发活动的针对性,确保科技成果供给从顶层和源头上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需求,这样才能保证研发成果不被束之高阁。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研发项目形成机制和组织实施机制,充分考虑市场导向和企业需求,支持更多的企业直接组织研发攻关。
加强科技领域的前瞻性布局。在新一代信息网络领域,重点把握网络互联的移动化和泛在化、信息处理的集中化和大数据化、信息服务的智能化和个性化等技术发展的重要特征,发展云计算和无线宽带技术,开展基于大数据的存储、挖掘、运用催生新型服务与应用。在先进制造领域,重点发展以智能机器人、3D打印、数字化制造为核心的智能制造技术,形成以工业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型制造体系。在新材料领域,重点发展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纳米材料、新型功能与智能材料,推动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向低维化、微纳化、人工结构化发展。在现代农业领域,重点将系统生物学、分子设计、克隆等生物技术手段整合到传统动植物育种中,促进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化、农业生产精准化、农业装备大型化和复式化。在新能源领域,推动能源结构从高碳向低碳方向发展,能源利用从低效向高效发展,能源技术向多元化发展。在资源环境领域,推动科技从单纯注重勘探开采转向可持续的高效开发、综合利用和绿色开发。在海洋领域,推动研究范围从近海、浅海向远海、深海、极地拓展。在空间领域,推动空间应用研究迈入空地海电一体、军民融合及商业化的新阶段。在人口健康领域,推动早期诊断、精准治疗、微创医疗、再生医学等新技术加速发展,推动数字医疗、移动医疗与医学服务加速融合催生新的医疗模式。在现代交通领域,推动新型交通运输向安全、绿色、高效、智能方向发展,向互联互通、多模式运输方向转变。关注颠覆性技术和原始性创新,发挥颠覆性技术和原始性创新在带动技术集群、创造新需求方面重大而独特的作用,推动创造更多的市场价值,为成果转化提供源头供给。
目前,我们正在编制面向2030年的科技重大项目和工程实施方案,将创新资金资助方式,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建立“沿途下蛋”机制,尽快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构建市场化的科技服务和技术交易体系。
建立专业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交易体系,构建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开展信息发布、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明确科技成果处置、定价的原则,为市场化交易提供明确的规则。支持地方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
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推动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存量与增量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构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发布一批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向社会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信息。
(三)拓展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渠道。
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的杠杆作用,采取设立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基地和人才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基金)。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建立投资基金,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支持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
(四)培养专业化的成果转化机构和人才队伍。
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一批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更加重视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发众包”模式探索。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课程,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鼓励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加强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的合作,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
(五)培育法律和配套政策支持、服务转化的良好生态环境。
加强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在法律重点制度落实上形成合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链条,注重从顶层设计和研发布局上来解决科技经济脱节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问题。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允许地方在科技成果转化上先行先试,加快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统筹推进科技、经济和政府治理等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推动建立军民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制。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小企业、大品牌”建设工程。建设一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构建一批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服务。推动大学生和草根创业,为他们提供良好环境。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数据文献等向创新创业者开放。
同志们,全国人大修法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打开了制度空间,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并取得成效仍任重道远。我们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攻坚克难,扎实工作,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主讲人系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