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办法规范代表履职行为

  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规范代表履职行为,峨山县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大代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充分征求意见后,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和县第十五次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实施。

  《办法》共十二章,四十条。在保证代表行使各项权利的基础上,对代表履职行为、内容和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把代表履职情况用具体的指标量化并进行考核,激发了广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办法》规定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履职内容及要求。对会议期间参会要求内容、会议纪律、请假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对闭会期间列席人大常委会,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统一组织的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工作的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活动,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对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均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每位代表每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不少于2次,参加培训不少于1次,联系原选区选民不少于36人次,为原选区选民办实事每年不少于1次,一届任期内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不少于1次。 

《办法》提出代表履职考核实行积分制管理。代表参加各类会议,提出议案和建议,参加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学习培训,联系选民、为民办实事都有相应积分。根据积分情况,代表履职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次。积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代表,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建议辞去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