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刘慧晏、张太原同志申请辞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刘慧晏、张太原同志辞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慧晏、张太原同志辞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7月3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07-03 15:10
信息来源: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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