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人大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送至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大会秘书处设立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机构,在代表驻地设有工作机构接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方便代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还为代表制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信封。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随时要求撤回。
人大代表向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