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人大代表又是分为层次的,各级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是有区别的。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时要有自己的定位,主要围绕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下列情况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1)属于下级地方有关机关、组织管理的事务,因为各级机关、组织在职权或者职责上是有分工的。(2)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按司法程序提请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转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有关司法机关按照工作程序处理。(3)人民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申诉,或者请代表转交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各类意见和建议。代表可以将其交大会秘书处或者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处理,实践中一般都是作为信访件处理的。(4)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5)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情况。这是因为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公权利,应当遵守“回避”原则。(6)内容空泛、笼统的。因为这类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来没有必要,处理起来也会造成不必要的劳动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