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来说,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提出交办意见,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政府办事机构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政府办事机构负责。代表对地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提出的交办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在会后进行整理和研究,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提出报告,并拟订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然后由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一府两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具体落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交办。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政府办事机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一定时限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开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转办协调会,以保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及时进入处理程序。
还要确定好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交办。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确定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则是:内容属于党和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反映强烈而且数量较多,近期通过办理有可能抓出成效,办理之后将会产生很好的社会影响,并能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有助于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长效机制的重大问题;同时结合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当年安排的工作重点等。确定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程序是: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对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并征求有关承办单位的意见,就需要处理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达成共识,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再通过交办会将作为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由有关单位承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办理。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办事机构要加大督办力度,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切实抓出成效。要注意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一些专业性较强、需要加强协调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有计划地参与,从人大内部形成督办的合力,可以提高督办效果。
乡镇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