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如何承办的

     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加大力度、注重质量,把处理工作作为自己的法定职责,看成是对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代表的权利的尊重;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推行依法行政或者公正司法等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国家机关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作为增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改进作风、推动和改进自身工作的重要举措。
    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责任制度,实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要制定具体处理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方案具体、措施到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处理措施。承办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处理工作。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研究办理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承办单位应当通过走访、信函和电话以及邀请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对需要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直接参与处理工作,包括进行实地调研或者跟踪调研。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过程中,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代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从实践来看,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交办机关和有关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处理意见,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先与代表沟通,再负责任地及时答复代表。对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先向代表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制定改进计划和具体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不要讲空话、套话,切忌应付、敷衍塞责,避免答复流于形式。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及时抄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有的还要抄送政府有关办事机构。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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