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林荫副主任说,1、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人大代表,采取听取讨论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实践中难做到,现大多数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只有主席1人,组织监督难。2、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在工作中难以真正做到审查,现在大多数乡(镇)是乡财县管,如何做?还需探讨。
王树芬副主任说,1、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第三条和第四条进行整合,开头讲“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提法比较好。2、建议删除“未设立财经委的”这句话。3、建议保留原第十六条第(七)项的内容,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是否安全、是否实现保值增值”。
普绍忠委员说,1、第三条中,未设立财经委的,相关机构不能只是提出意见。建议由相关机构,例如财工委、预算工委等提出审查意见。2、建议在第九条增加上级人民政府不能向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收支指标的规定。
黄秋苹委员说,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应当对县级如何反馈情况进行完善。
夜礼斌委员说,1、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应以新的预算法为依据,新的预算法规定仍然是五级政权(府)、五级预算,目前的现状是乡镇层面事权在本级、财权在上级,实行的是乡财县管的体制,既没有征管机构来设置金库,收入没有根据编制预算,而支出则由县级部门直管,因此基层乡镇没有预算的概念,预算和决算的编制无法操作。所以,乡镇人大也是无法行使预算和决算的监督职责的。2、从监督的角度,各级政府的改革措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任何改革措施不能超越法律界限,应维护法律严肃性,不能以改革措施逾越法律,用乡财县管的改革措施否定预算法,所以,条例在乡镇一般是难以施行和无法操作的。其次,省直管县的相关改革严格说也没有法律依据。
赵新黔委员建议,将第十七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中的“人民”删去,改为“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刘一平委员说,1、预算监督审查工作非常专业,要认真研究理解把握,建议修改稿要更加完善。2、现阶段政府大规模举债现象突出,出现连锁反应。对于政府欠债怎么处理,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考虑。
杨灿章委员建议,将第六条最后一款 “预决算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主要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中的“方式”二字删除。
刘 泉委员建议,1、如何加大县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很有必要。如扶贫资金的问题,目前县级任务重、责任大。建议研究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有关条款。2、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预算监督地位及职能,建议再作调研,在条例中适当增加。
袁爱光委员建议,1、有些表述可以再精炼些。如设立预算工委的问题,上级是有统一要求的。2、有些表述再作斟酌。如第四条第一款中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中,可删去“下级”,以突出对本级的监督。第三款应修改为“分别书面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
谢兴荣委员建议,将第三条第二款中“未设立财经委的”,修改为“未设立财经委的应设立财经委”。
查映伟委员说,第十二条与组织法有冲突。目前我国五级政权没有变,现在乡镇的法定职权被削弱,乡镇也召开人代会,建议“由县政府代编乡(镇)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结算草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或者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代编”的表述,不写入本条例。
魏 勇委员说,1、将第三十九条中的“提出”改为“提交”;将第(三)项修改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情况”。2、根据新的预算法,建议第二十五条在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基础上,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陈启忠(列席)说,建议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理由是缺乏操作性。
二、关于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刀林荫副主任建议,1、将第十一条中第(三)项调为第(一)项,将原(一)、(二)项顺序改为(二)、(三)项。2、第(二)项“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热心”二字需要再斟酌。
刘 泉委员说,按照职责分工,工会法与劳动法律、劳动合同法的职责职权不同,按“法无委托不为”的要求,将其并在一起可能会导致工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不太妥。
赵乐静委员说,第三十二条的法律主体责任规定比较模糊,实践中可能难以界定和执行,建议细化。
阮鸿献委员说,据了解,约50%的非公有企业都没有很好执行工会法和劳动法。建议工会及相关部门要找到一个平衡点,认真执行工会法和劳动法,扶持云南优势企业,公平、公正地让企业有良好的发展环境。
查映伟委员说,目前该条例草案主要存在执法主体资格认证的问题。社会团体缺乏执法资格,由地方性法规进行授权是可以的,但是在下一步工作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工会与政府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
黄秋苹委员建议,1、将第二条第一款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2、将第七条第(十一)项改为“职工教育培训开展、技能考核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3、将第十条第(三)项中改为“接受对……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4、将第十一条第(一)项改成“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并具备履职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普绍忠委员说,将第十七条 “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中的“监督”两字去掉,因为第九条中已经列举了一些职责,并不全是监督方面的职责。
三、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上位法已经修改完成,要求各省(市、区)在今年一季度要完成修改。这次修改,我的意见就是紧紧围绕二孩政策的贯彻落实,其它的人口政策不宜再讨论修改,因为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刚审议修订了人口计生条例,为了维持法规的严肃性,应坚持这样的原则。除此之外,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其他省区的修改做法,这次对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和家庭子女数的计算有所调整,我个人非常赞成这样的调整,同意通过此修正案。
王树芬副主任说,1、对条例修正案没有不同意见,结合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的审议意见,我认为不应严格要求双方长期居住在边境农村可以生育三孩。2、建议参照全国其他四省藏区允许农牧民生育三孩的政策,批准迪庆州制定自治州的变通规定。
白保兴秘书长说,早上听了李玛琳主任对政府议案的说明和姜润生副主任所做的审议意见报告,谈三点看法:第一,此次修改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虽然我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去年进行了修订,但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二孩生育政策的重大战略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位法进行了修改,为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与中央决策、上位法保持一致,修改条例非常必要。第二,修改过程中,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论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政府修正案讨论的意见向省委进行了汇报。我认为,此次修改程序严谨,调研论证深入,听取意见充分。第三,政府修正案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五中全会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决策;二是与上位法相一致;三是结合省情进行了必要的微调;四是对相关奖励政策服务措施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总体可行。建议:1、对政府修正案中的第三条,建议不作调整,执行原有规定。理由是此次修订主要针对的是五中全会全面实施二孩的政策要求,修订宜稳妥,不应超过政策和上位法修改的范围。2、建议将条例中夫妻的表述调整为夫妇,与中央文件和上位法保持一致。
赵乐静委员说,同意教科文卫委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修改,对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问题要进行一定限制。
阮鸿献委员说,我省属于沿边省份,和越南、缅甸、老挝通婚的境外婚姻较多,对境外婚姻的相关计划生育政策也应当考虑。对未来的社会发展提前考虑,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杨灿章委员建议,合并第十五条与第十七条。
杨润新委员说,全面放开二孩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修正案采取的措施符合我省实际,我完全赞成。教科文卫工委对适当调整三孩修改意见是好的,仅限于再生夫妻的规定可行。对独生子女夫妻的优抚政策必须坚持,不能亏待。修正案中婚假与条例主题不协调,依据不充分,应慎重。修正案中最后一句话,对条例的文字修改和条文调整应放在决定里面表述。
刘子杨委员说,出台计生条例修正案,现在时机比较成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修订了有关法律,上位法修订后,地方性法规也应及时修订。所以,我赞成现在对条例进行修订。建议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等8个少小民族的不要限定为农村居民,只要是8个少小民族的都应放开。
和红梅委员说,1、第三十八条中法律责任太轻,建议加重处罚。2、“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他人多胞胎生育的”表述,多胞胎界定不清楚,双胞胎是否包含在多胞胎内要界定清楚。如是双胞胎仍在“二孩”范围内的应该允许,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吕云芳委员说,1、第十六条中,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还是维持原规定夫妻双方均居住在边境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内少数民族才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2、条例增加了生育假给予男方30天的陪护假,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3、建议第二十二条内容还是将生育登记维持原先的在村(居)民委员会登记,以方便群众。
普绍忠委员说,修改前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但现在修改后的第十九条规定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领取服务证,不方便群众,建议维持原来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的规定。
李灿光委员说,其他省市藏区农村人口都实行三胎政策,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时,我们提了对迪庆藏区农业人口可以生育三胎的规定纳入条例,但省里没有采纳。现在迪庆藏区人口增长在千分之四左右。希望纳入三胎政策。通过民意调查了解,只有30%人愿意生三胎。因此迪庆藏区农村放到三胎,人口也不会增长过快。建议云南藏区也考虑像其他省市一样放开三胎政策。其他没有什么意见。在审查意见方面,两个都属于农业人口的可以生三胎,这个上位法上并没有明确依据。所以希望藏区生育政策也可以像这样给予政策支持。
黄秋苹委员建议,1、第十六条中的“经批准”不用删掉,“安排”不用增加,因为条文中无相关规定。2、建议把第二十一条“相关奖励扶助” 中 的“扶助”改为“优惠待遇”。
夜礼斌委员说,在说明上重点拟解决问题中的第四条“老人老办法”应该怎么实行?在当时的背景下,老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在新条例出台前仍然应照老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给予处理,否则将带来很多遗留问题。因此新条例应对违反老条例的行为现在如何解决,需要出台政策或在新法规中予以解决。在现有说明中,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应引起重视。
周浙昆委员说,对“男方护理假30天”是否超出我国现有国情,根据我国现有劳动力状况和企业用工现状,是否太超前,企业能否承受,目前国际上没有如此宽松的政策,能否再行斟酌。
徐昌碧(列席)建议,1、修改原条例第三十七条为“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500元罚款;(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2、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未超过三个子女的。3、第十九条修改为: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若夫妻一方异地的,同时提供异地一方乡镇级婚育情况证明,方可领取《生育服务证》。4、第二十条修改为:要求再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关于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审查意见
何天淳委员说,最近燃气相关产品频频出现重大事故,为了燃气安全,建议严格执行实施细则。
张德文委员说, 建议昆明市的燃气管道进入地下管廊。应当认真设计和规划地下管廊建设,作为可复制的经验供全省参考。
五、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建议将修正案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安排再生育”的表述删除,原因是无论是“安排”还是改为“批准”,都容易引起歧义。
赵立雄副主任建议,修正案第四项应修改为“到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村级没有条件的可以在乡镇(街道)进行登记”。
查映伟委员说,1、修正案第四项将“安排再生育”中的“安排”修改为“批准”,我认为“批准”一词还是不准确,因为全面放开二孩后,不用再“批准”就可以生育二孩。2、建议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即可,后面部分全部删除。
刘海芳委员说,修正案草案中第一项和第四项中“安排再生育”中“安排”两个字不妥,容易引起歧义。
谢兴荣委员说,1、对人口极少的民族应分别研究,分别对待,从国策的角度对边境地区人口极少的民族区别规定政策,允许生育三孩。2、建议将产假延长至7个月,北京都是7个月,我们还属于边境艰苦地区,更应该增加产假。
张德文委员说,1、赞成该条例提交表决通过并实施。2、省人大法制委的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关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边境村民委员会内的少数民族的规定,实际上扩大了生育三孩政策的范围,暂不修改为宜”的说明,建议再斟酌,要关注云南边境少数民族,让云南的三孩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充分发挥作用。
卢显林委员说,完全赞成条例,此条例关注度高,希望尽快出台。建议,认真研究条例出台之前以及目前还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比如过去属于超生,但因经济等其他原因尚拖欠的超生罚款,以及对一些党员干部职工已处理过的问题,怎么办?是否在条例中表述还是在政府下步工作中明确等,都需要斟酌。因为条例中对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奖励扶持政策已明确继续执行,但这方面却不太明确。
刘蔚萍委员说,1、条例修正案符合国家的新政策,切合云南实际,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已很成熟,赞成提交表决通过。2、建议延长产假,与北京等地区同步。
李玛琳(列席)说,鉴于我省目前相当多的行政村没有配备计生专干,建议修正案第十九条修改为“在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六、关于德宏州禁毒条例(修订)的审议意见
刀林荫副主任说,德宏州的禁毒条例总结了近20年的禁毒斗争经验和有力措施,操作性强。该条例与国家和省级的相关禁毒法律法规没有相抵触的地方,而且吸取了其他地方的禁毒条例的新东西。建议审议修改后提交表决。
夜礼斌委员说,条例第三条中列举了毒品的种类,一些边境农村村民像吸烟一样吸食的一些植物例如咔苦等,并不属于条例中所列毒品范畴,是否属于毒品?如果确属毒品,条例中就应该一一列举。相关执法机关也必须按照条例所列举的毒品来办理涉毒案件,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就不能用“吸食毒品”来界定案件性质。
周浙昆委员说,1、第十八条第(七)项中“……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提法不严谨,条例的制定要强调其严肃性,炒制过的鸦片籽和老百姓常吃的火麻籽都属于毒品原植物种子。另外,幼苗都是活的,灭活以后就不成其为幼苗。2、第二十一条中提到“毒品原植物”一词需要再斟酌,因为可以提炼毒品的原植物很多,应当明确是否特指鸦片、麻黄等常见毒品原植物。
李灿光委员说,这个条例已经由德宏州人大与省人大民族委做过充分沟通,我们主要任务是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对该条例没有意见。
黄秋苹委员建议,1、在第四条中加上“禁运”。2、第十一条中的“替代种植“、”替代产业”两者若无区别,可把“、”改为“,”。3、把第十五条中的“旅客”改成“驾乘人员”,把“告之帮助他人”改为“告知”。4、第十八条的(一)、(二)、(三)项可合并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向他人提供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第(八)、(九)项可合并为“毒品原植物或者鸦片”;第(十三)、(十四)项也可合并;第(十五)项的“州内”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因为“州内”有户籍地与居住地之分。5、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改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制止、立即铲除”;把第三款中“自治州内”改成“自治州行政区域内”。6、删除第二十三条的“并对”两字。7、删除第二十五条中“成瘾”两字。8、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后面的“,”改成“;”。9、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10、把第四十条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到“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的后面。11、把第四十二条中“一切”二字删掉,把“国家公职”改成“工作”。
刘一平委员说,德宏的禁毒必须从严,要妥善处理好第三十七条与第四十二条的关系,避免出现矛盾。
江普生委员建议,1、增加一条或一项,即:“对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照”。2、在第四十二条中的“吸毒、注射毒品”后边加上“成瘾”两个字。
阮鸿献委员建议,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以下内容:“社区内没有戒毒康复关爱中心的地方,可以协调将吸毒成瘾者送往其他具有康复关爱中心的地区进行治疗。”
解保生委员建议,将第十五条“公路、铁路……,在公共场所显要位置或者公告栏告之帮助……”中的“告之”改为“告知”。
七、关于石林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对石林县制定的这个条例,我个人没有意见。谈一点想法: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有了地方立法权,今后如何界定省级、州市、民族自治县立法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石林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由自治县立法来保护,显得保护力度不够,石林是云南的品牌,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有影响。个人认为由省人大常委会用全省的立法资源来进行保护效果会更好。我个人建议省人大要与各州市人大尽快研究立法范围的相关“规矩”,哪些立法内容由哪一级人大常委会来立法需要制定相关的规定,使得地方立法的层级逐步规范起来。
黄秋苹委员说,该条例的制定填补了昆明市这个领域的立法空白,很好。建议:1、第三条和第二条中“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与“石林遗产地”从审议说明中可以看出是同一概念,但对于没有看到审议说明的人来说对这两个概念会产生疑问,最好在第二条“自然遗产地”之后加上“(简称石林遗产地)”。2、将第十条第二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改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确需变更修改的”。3、将第十六条“水体和地貌”之后的句号改为分号;将“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改为“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力求主体一致。3、在第二十条增加一项,强调本条例的保护重点——石景。4、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中的“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改为“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树木的”。5、在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有猎获物的”之后加上“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的内容。
周浙昆委员说,第十八条所列为从事旅游人员资格条件,应由旅游相关条例进行规定,不属于本条例调整和规范的范畴,没有必要,建议删除此条。
梁志敏委员建议,将第十三条的内容调整到第二十条中。应当加强对石芽、石笋、石钟乳的保护,加大对这方面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
八、关于墨江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
黄秋苹委员说,1、第三十八条中第一款的“双胞胎节”前加上“国际”, 删除第二款,不需要法定主办单位。2、建议第三十九条将范围扩大到社会。3、建议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改成阿拉伯数字“1倍以上3倍以下”。4、建议在第四十一条最后加上“并没收违法收入”一句。
九、关于学习讨论全国人代会精神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告的意见
王树芬副主任说,全国两会的会纪会风比较严,充分体现了“认真”两字;代表比较尽职尽责;中央部委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媒体记者总结信息公开及时,新媒体公开方面云南还比较滞后。“两高”对人大代表的征求意见、信息公开等及时回应。人大在今后工作中,应当按照程序开展好工作。
谢兴荣委员说,今年的人代会很重要,审查批准了五年规划纲要。代表的素质一年比一年高,越来越能代表民意。建议尽快组织在人大系统进行传达,以深入贯彻两会精神。
张德文委员说,非常赞赏法制委员会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说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建议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先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成熟后再制定条例,为制定良法奠定较好的实践基础。
何天淳委员说,法工委、法制委的备案审查工作很有必要。有些法律、法规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后,需要进行必要的清理,对这项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对《关于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没有更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