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到“促进”
——《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诞生记
2014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4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批准了这个条例。从高票通过到高票批准,充分反映了云南省和昆明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对昆明市民办教育给予的肯定和评价,也折射出全社会对民办教育事业寄予的殷切期望。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昆明市作为省会城市,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速,外来人口急剧增加,本来就较为紧张的公办教育资源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就学需求。各类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培训学校和培训机构等民办教学单位如雨后春笋般竞相出现。昆明市有必要根据国家法律和省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出一部具有昆明特色、反映省会城市社会需求的民办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昆明市委、市人大及时将起草民办教育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组织起草。
条例制定之初,针对昆明市民办教育小、散、杂、乱,发展良莠不齐的特点,将条例名称初定为《昆明市民办教育管理条例》,初衷是希望通过立法对民办教育进行管理和规范。起草小组分析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带着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到广东、宁波、温州等民办教育发展较为成熟的发达地区进行了考察学习。这些发达地区民办教育学校和机构数量更多,但在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时仍定位为 “促进”。在认真学习上位法,仔细分析了昆明民办教育现状和发展方向,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部门座谈会、立法协商会后,大家逐步达成了共识:管理的大部分内容在上位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昆明市民办教育事业与发达地区相比,还处于发展初期,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质量种类,都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促进不够;与国家民办教育改革的趋势相比,促进不够。尽管昆明市民办学校已近千所,占学校总数的40.08%,其中学历教育966家(含幼儿园787家),培训机构605家,但是整体层次不高、发展程度远远不够;而且,民办教育存在的政策扶持不配套、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教师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民办教育向更高层次发展。目前,昆明市民办教育迫切需要的是促进,是更大力度地鼓励和支持。为此,条例名称最终确定为《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条例进入审议程序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定位由管理转为促进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肯定和提出了一些具有昆明特色的有利于促进工作的好建议。比如,创制性地提出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并且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在收费管理、土地政策、税收和信贷政策给予分类扶持;又比如条例加强了对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权益保障,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明确规定将通过政府资助等方式,参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由民办学校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再如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等等。这些规定为推进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必定能引导和促进昆明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有序发展。
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该条例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认为,制定一部昆明市民办教育的促进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希望条例实施后得到认真执行,真正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这一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落到实处。
《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昆明市民办教育事业有了更为具体的法制保障,掀开了崭新一页,我们相信昆明的民办教育事业必将在新的起点上迈上新台阶。一个以诚信办学、和谐兴校、健康发展为主要标志的民办教育新形象,必将展现!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调研处 欧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