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重点 体现特色 普洱城市管理条例亮点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程正涛
2014年9月6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建设生态宜居普洱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我个人认为,条例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立足于解决问题。
一、突出绿色发展。普洱市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山川秀丽,森林资源丰富,因普洱茶而闻名四方。普洱气候宜人,空气清新,冬暖夏凉,四季如春,是最适宜人类居住的地方之一。普洱市思茅区先后获得“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园林城市”、“中国十佳绿色城市”、“中国最佳休闲小城”等殊荣。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营造生态宜居城市。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第十二条对建设施工现场,第十三条对建筑垃圾、渣土、泥浆的处置,第十九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对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对水源地、水库、湖泊、河流管理和保护范围,第四十五条例对供排水设施及其保护范围等分别作了禁止性规定。
二是第十六条对同城异地绿化、第十八条对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第二十一条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第二十五条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及废弃物等分别作了强制性规定。
三是第五条对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公益活动,第十七条对屋顶、露台、墙壁等的绿化,第二十二条对森林的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对茶园实行农业标准化种植,第四十条对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作了倡导性和鼓励性规定。
二、突出地域特色。普洱市民族众多,风情浓郁,文化绚丽多姿,有古老的历史文化和千姿百态的人文古迹,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百花园和聚宝盆。为了更好地保护民族文化、地域特色,保持传统风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强调规划在地域特色中的重要性。第六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体现民族、地域特色,保持传统风貌,突出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二是明确城市空间环境设计在地域特色中的协调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街坊与地块的空间环境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建筑体量、形式、风格与色彩应当与普洱城市风貌相协调。”。
三是重视地方特色植物对地域特色的必要性。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优先选用地方特色植物。”
三、突出解决实际问题。城市管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城市管理中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凸现,由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需要地方性法规就城市管理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和执法依据问题进行规范。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新诉求。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在高考、中考期间,可以对特定区域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地下综合管沟(廊),为城市管网入地提供条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段、允许摆摊设点,但不得妨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影响环境卫生。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和范围内经营,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放时间。鼓励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和卫生设施向公众开放。图书馆、博物馆和城市公园等公共设施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二是赋予了城市管理中治理违章建筑的新举措。第十四条规定:“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其中在建的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设施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建(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建(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10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
三是强化了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职能。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规划、设计公交运营线路,适时调整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的投放量。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治理交通拥堵、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乱停乱放车辆、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等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第五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公正、文明执法。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其他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实行首接责任制,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办理。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便民服务制度和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便民服务和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