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颁布施行

  4月17日,《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是丽江市具有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最先由丽江市住建局起草,后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和法制办负责起草,在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2016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后,于2016年7月27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组织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建议修改稿。2016年10月26日,丽江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深入开展了调研,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和专家到丽江,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的修改完善。2017年1月6日,丽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2017年2月22日,丽江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由总则、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构成。条例充分体现了丽江特色,无论是框架结构还是条款设置,都紧紧围绕丽江城市综合管理,注重找出问题、解决问题,力求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针对丽江旅游城市的定位,作出了“城市面山区域内不得设定采矿权”的规定;为保护丽江城市地下水资源,作出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开挖承压水井和深水井”的规定。并在适应新形势、明确新职能、出台新举措等城市综合执法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罗梦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