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服务大局,也要突出地方特色,确保地方立法更好护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推动公民有序参与立法,让地方立法反映民意、吸纳民智”“要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机制体制,切实增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效”……在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来自各州市的人大立法工作者交流着彼此工作经验,其中昆明市、丽江市、玉溪市、大理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围绕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大会交流发言。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增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效
近年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市人大法制委设立了规备处,并完成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对策研究》的课题等。同时,今年再次修订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其中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意见、办法等”纳入审查范围,并建立了多重备案衔接联动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有件必备”的原则,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变被动审查为主动审查,如在备案审查的范围上作了大幅调整,主要是把涉及公民、法人等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决定、意见、办法以及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全部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做到“有件必备”。2011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共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保护规定》等36件政府规章,以及十四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11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相应的备案审查。
为提升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准确性,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借助外力,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让法律界的人大代表参与进来,采取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库和聘任法律专家、学者、知名律师、社会工作者为顾问的办法,委托法律界人士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咨询评估,并提出意见,供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时参考。同时,探索建立市人大法制委、云南大学法学院、律师事务所三方合作机制,对重要的、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具体评估审查,逐条对照检查其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努力提高备案审查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丽江市人大常委会:有序行使地方立法权
2017年2月,丽江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已于今年5月正式实施。作为丽江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通过的第一件法规,该条例将为推动丽江现代文明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自2016年3月丽江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在设立机构、建立机制、开展工作等方面有了重大进展:健全了立法工作机构,依法设立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选聘了法律实务、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专家18名;先后制定了《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工作程序规定》《丽江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暂行办法》《丽江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共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丽江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规范了法规立项、起草、审议、公布、实施、监督等环节的程序要求。
2016年3月,丽江市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后,立即启动了《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由市政府研究室和法制办负责起草。7月,《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历经2次审议,今年初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今年,丽江市还启动了《丽江市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立法项目 ,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条例》立法工作调研,组织起草人员到福建省考察学习民族文化立法。目前,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顺利进入市人民政府论证提请审议阶段。
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借助“外力”推进立法实践
作为全省第一批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州市之一,玉溪市地方立法工作进展顺利,有序推进。目前,《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通过并施行。《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草案)》、《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已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环节,《玉溪市东风水库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玉溪市飞井水库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已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玉溪市从筹备地方立法工作开始,就将建立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外出考察学习的基础上,制定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立项办法、评估办法、审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法规清理办法、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办法等共计15项相关制度办法,使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更好借助“外力”提高立法质量,玉溪市人大常委会与玉溪师院合作建立了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在具体操作中,每件法规草案至少要三次委托立法研究基地进行咨询研究,提供咨询论证修改意见。同时,积极探索专家与实务部门相结合的条例草案起草模式,如城镇绿化条例委托西南林业大学专家参与起草,森林防火条例委托玉溪师院政法学院教师参与起草,从实践的情况看,专家参与起草效果较好,基本上弥补了实务部门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法律专业人员不了解相关部门工作情况的问题。
去年以来,玉溪市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市委党校、玉溪师院政法学院开展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研究”、“东风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立法研究”、“革命遗址保护立法研究”三个课题,力求通过前期的立法研究,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理论上的指导,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大理州人大常委会:用心选项用情立法用力施法
2016年8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大理州获得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授权,与全省各州市同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为有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及时安排部署制定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条例经州人大常委会三审审议,报经州委研究同意,报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已于今年6月1日公布施行。
在《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立法工作中,大理州人大常委会突出地方性法规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权限,把握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把“用心选项、用情立法、用力施法”贯穿于整个立法工作中。作为首部州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法规,该条例结合大理州2014年实施的城乡“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工作,与全省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决策部署紧密衔接,实现了立足实际、服务大局。
条例通过后,为了有力促进法规施行,大理州人大常委会组织了全州12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参加的高规格公布施行大会,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主要领导作专题讲话,州委书记还就条例规定主要内容作专门辅导,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条例。州级主要媒体进行专门宣传报道,并通过答记者问、解读条例专门文章宣传条例。同时,还印制条例文本5万本(后加印1万本)发放到各级各部门直至村组,提升条例的知晓率、认知率,为条例有效实施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