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

(2018年4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精神,现就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负有管理职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省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在省委领导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企业国有资产法正确实施,初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制度,多次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和深化改革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有所加强。省人民政府不断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产权日益明晰,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逐步理顺,会计统计等基础工作显著加强。但也要看到,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内容覆盖不够完整,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有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我省落实中央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期待,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监督职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省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造福全省人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中央和全省工作大局,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 

  ——坚持依法依规。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报告、依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和技术创新入手,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和监督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 

  ——坚持稳步推进。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区分全省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实现全口径、全覆盖,不断提高监督实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报告方式和重点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一)明确报告方式。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省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省及省以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省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省情况。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省级情况为重点。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还应当报告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书面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附有国有资产和管理方面的有关情况。 

  (二)突出报告重点。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全省及省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实现利税、现金流量和收益情况,国家重要监管指标的实现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省及省以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三)提高报告质量。省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境内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各州(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汇总,省人民政府编写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在提交报告后,发现报告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应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更正报告,并说明差错的原因。 

  (四)加强审计监督。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在每年报告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应报告国有资产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施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四、审议程序和重点 

  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把听取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审议程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应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由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将书面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省人民政府的报告应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在5日内提出意见,省人民政府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对研究处理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可以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审查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可以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审议重点。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2)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3)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5)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6)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7)推进绿色发展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发挥作用的情况;(8)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9)有关国有资产的重要变化和主要原因;(10)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国有资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11)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推进公开透明。按照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后20日内,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要深入基层和具体项目点,摸清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应当邀请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顾问,以及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的同志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四)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报告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并积极创造条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州(市)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省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推动各州(市)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2018年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2019年扩大到有条件的县,2020年实现全覆盖。 

  五、组织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主体、改进报告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年度综合报告和行政事业、金融企业、自然资源单项报告起草和报告的有关工作,省国资委负责非金融国有企业资产单项报告起草和报告的有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报告起草和有关工作的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做好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省人大财经委做好听取和审议报告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与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为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服务保障。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及时总结完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不断健全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摸清资产家底,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推动国有资产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