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长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做好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与法工委、环资工委进行了沟通,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发送信函、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省人大各委员会、州(市)人大财经委,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省级有关单位、专家学者、企业代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形成的意见建议已反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在此基础上,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1月27日召开第33次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并根据各省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省人民政府提出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为:一是环境保护税我省适用税额为,2018年1月至12月,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二是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
财经委员会认为,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将原来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对于规范财政收入管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云南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要求,统筹考虑了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增强税收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约束力,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符合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财经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并就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作出决定。
财经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税法的宣传,优化征管服务,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在我省贯彻实施。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要及时总结评估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情况,必要时提出调整适用税额的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