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成有
为老年人立法,是一件很有功德的事情。立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很有意义。
我省1994年九届人大通过了《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7十届人大对其进行了修订。如今,2018年十三届人大又要对其进行修订,反复的修订,目的是不断完善条例。修订的过程是个观点争论的过程,也是个需要认真对待的用心工程。
条例修订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 也是一个典型的老年型国家,老年人已达2.4亿。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养老保障措施不断完善, 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和平均寿命都有明显的改善与提高,一些老年人更加珍惜自己的身体, 更加关注养生与锻炼, 更加重视精神生活,更加渴望得到尊重与优待,很多老年人是活好的榜样,是美好生活的样板。
但,另一方面,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加快,空巢老年人数增多,失独家庭数量庞大,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绝大多数老年人,由于年龄增大, 身体机能减退, 接受新知识与新信息的能力在减弱弱,很容易被社会边缘化,自我维权的意识和维权能力都比较低;还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制度不完善,基础设施和保障条件有限,很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权益问题都无法得有效的、充分的保障。
加之,一些地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滞后,提供保障的能力不足,养老服务方式很不完善,特别是农村老人,更是无法平等享受到城镇老人在医疗保障、养老保险方面所享受的各种经济利益,一些乡镇的农村社会救济和生活保障标准偏低, 根本无法满足困难老人的养老、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着“老有所养”不高,“老有所医”不力,照料不足、慰藉不够的情形。
因此, 如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很现实和迫切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
这次条例的修改,要着力关注几个重要问题。
一、强化立法目的。
老年人的权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尊重和保障, 这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老年人,为社会做贡献,为家庭做奉献,是知识的宝库,是智慧的钥匙,尊老、爱老的一代一代传承,是我们民族五千年的精神文化,也是我们民族的魂,。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是国家有孝道、人民有道心、社会有法度的体现。
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这是老年人的福音。修订条例完全符合十九大报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这一精神,立法的目的和格局一定要高远些,前瞻些。
为老年人立法,是弘扬尊老爱老的社会精神文明创建的要求,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为老年人安享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既是给老年人提供敬老、养老、助老保障的,也是给我们自己制定,每个人都会老,我们每家都有老人,善待老人就是善待自己,人人都是受益者。
建议立法目的,开宗明义就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民族在敬老、养老以及助老方面的美德, 尊重、重视老年人在家庭、社会和国家中的价值,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老有所保 、老有所乐的立法目的。
二、突出权利保障。
既然叫权益保障条例,就要告知老年人有什么权益,法律的核心是权利,是立法的目的是让大家明白有什么权利?如何保障这些权利?法律意识强就是权利意识强。
老年人在社会群体中具有双重身份, 既是普通公民,又是特殊的老年人, 故对其权益的保护, 既有普遍性, 也有特殊性。一方面, 老年人作为公民, 其权益必须得到一般性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 老年人作为公民中的弱势群体, 法律对其权益的保障要有特殊的相应规定。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中,包括老年人获得国家物质帮助权、财产所有权、 获得扶养赡养权、婚姻自由权、生命财产安全权等。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老年人依法享有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包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财产所有权、婚姻自由权、房屋居住权、财产继承权和诉讼权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高度概括精炼归纳为:生活保障权、健康保障权、参与社会发展权、精神慰藉权。
实践中,对老年人的权利,要特别注重保障以下几个方面:
(1)受赡养扶助权。老年人享有受子女等赡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扶助人赡养扶助的权利。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
(2)私有财产权。老年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医疗保障权。老年人享有在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和身体康复等方面得到保障与照顾的权利。
(4)社会活动权。老年人享有根据自己身体健康状况而自主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5)自我发展权。老年人享有为自身身心健康发展而继续学习的权利。
(6)精神文化权。老年人享有参与和享受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各种群众性文化体育养生娱乐等活动的权利。
(7)诉讼权。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明确政府职能。
每年,各级党委和政府经常性地走访慰问老年人,基层党组织经常关怀帮助老年人,志愿者也不断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种活动,是中国一道最美丽、最温暖的风景。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是充分体现在政府的职能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党奋斗的宗旨是一切为了人民的美好生活,传统文化弘扬的主旨是尊重人、特别是尊重爱护老年人的权利。
所以,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担当和作为。
这次条例的修改 ,希望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以问题为导向,以权益保障为引领,突出老年人在生活保障、精神赡养、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具体内容,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1、加大对老年服务保障的资金投入。加快对城乡养老福利院基础设施的建设,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制度上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难有所助、安度晚年;
2、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不能自理, 经济窘迫的失能老年人、失独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特殊老年人实行托底保障。
3、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领域,实现养老服务的多元化, 弥补政府公共经费支出方面的不足;
4、探索实行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互助养老等多种养老方式,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群体多元化、个性化养老的需求。
5、注重对农民权益的平等保障。逐步消除权益保障差异。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建立与现行医保制度相配套的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缓解高龄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失能老年人和失独老年人在日常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经费方面的压力,减轻老年人等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6、鼓励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免费,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鼓励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在就诊、化验、 检查、 交费、 取药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7、建立自上而下的检查督办制度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老龄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8、构建安全、便利、舒适的老年宜居环境,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养老院、老年护理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社会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 做到服务功能标准化,服务行为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载体信息化。
四、完善权利救济。
立法赋予了老年人合法权益,这只是纸上的理想,是老年人的希望,重要是保障和实现这些权利。落实这些权利,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保障:
1、在强制性条款方面,要更加严格和强制。针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侵犯老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 侵占老年人财产, 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行为, 作出明确的界定与惩戒。
2、在保证性条款方面,要更加具体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比如对虐待、遗弃老年人和残害、侮辱老年人等其他欺老、损老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如何救济方面,对权益保障救济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或者违法行为如何查处追责方面,要要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操作执行。
3、在鼓励性条款方面,要更加开明和超前。比如,推进医养结合,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比如,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开展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专项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鼓励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和同城居住, 在遗产继承、房屋拆迁安置、带薪休假、税收减免等方面予以优先和优惠, 为随子女迁移居住的父母提供同城医疗与社会服务支持等等。
4、在程序救济和保障方面,要更加简便和人文。比如加强对老年人维权的法律援助,细化涉老纠纷的处理举措,对涉老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要化繁就简, 特事快办。还要探索涉老案件的专门化、专业化服务途径,为老年人就地或就近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咨询、公证或咨询代书、见证、调解、诉讼代理等方面的服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帮助老年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