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对于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助推水利工程管理行稳致远,助力我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生态文明,聚焦运行安全,以已建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护为重点,界定了纳入管理的水利工程种类,划定了保护和管理范围,明确了工程管理主体和责任,建立了管护经费的保障机制和运行维护的相关制度,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一、坚持问题导向。我省水利工程点多、面广、量大,已建成水利工程200余万件,其中水库工程6970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管理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程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够顺畅,“重建设、轻管理”,运行维护经费保障不力,工程效益衰减等问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明确了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细化。
二、突出生态文明。水利工程管理与水资源保护密切相关,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利用,应当防止水体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将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促进水生态文明作为根本遵循。在总则中,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法宗旨写入条例。明确规定,开发水利风景资源和开展水利工程经营,应当确保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水质安全。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禁止性行为,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上述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生态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聚焦运行安全。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是制定条例的根本宗旨。根据水利工程投资的不同主体,明确了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和经费保障。对应急处置、安全鉴定、降等报废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使水利工程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按照工程规模,明确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权限和标准,并对设立界桩和公告牌、完善土地使用权手续等作出了规定。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有关职能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