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2条。《条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突出实用性、操作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紧扣省情,明确范围。根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司法部商“两高”的文件,目前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类,难以满足司法诉讼实践需要。目前我省四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占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61%,业务范围较广,亟需纳入规范管理。因此,《条例》将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也纳入司法鉴定的范围,以进一步适应司法鉴定的形势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条件、登记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这样规定,既方便了群众,又保证了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为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核提供了良好基础。
三、严格规范,保证合法。《条例》对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回避、鉴定实施、鉴定时限、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严格程序规范,促进司法鉴定的规范管理。
四、建立平台,资源共享。针对现实中因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导致久鉴不决,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问题。《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平台,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息和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办理等纳入系统管理,为办案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五、创新机制,提高质量。《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鉴定专家代表,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这样规定,对有效监督司法鉴定活动,提升鉴定质量和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六、严重违法,从严处罚。鉴于上位法对一些实践中确实存在的违法行为未作处罚,为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行政管理有必要辅之以较为严厉的管理手段,因此《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条例》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实际需要,解决了《决定》较为原则的问题,对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