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林木种子工作 确保林业健康发展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解读

  云南是全国重点林区之一,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是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的天然宝库以及资源基地,生态区位十分重要。近年来,我省年均营造林面积600万亩,到2013年,全省林地面积达3.75亿亩,森林覆盖率已达54.64%。在大力推进“森林云南”建设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争当生态文明排头兵的决定,林业建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战略机遇期,对林木种子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林木种子是林业生产最核心、最基础、最重要的不可代替的生产资料,是林业科技进步和其他各种生产资料发挥作用的载体。作为林业发展的源头,林木种子在我省生态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作用。2004年5月28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保障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森林云南”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林木种子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根据云南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1月4日对种子法进行修订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了我省条例的修改工作,并于今年9月29日表决通过,在全国率先对林木种子条例进行了修订。

  一、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种质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种质资源是亲代向子代传递遗传物质的生物载体,其实质是生物的基因资源,也被称为遗传资源或者基因资源。由于种质资源具有丰富的遗传多样性,蕴藏着各种潜在的可利用基因,不仅可以直接用于林业生产,还可以为优良品种选育和开展生物技术研究提供基因来源,对未来林业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种质资源,特别是一些稀有、珍贵种质资源的丢失,将给林业生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甚至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将种质资源定位为国家战略资源,加大保护力度。

  为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新修订的林木种子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第一是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定期确定并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名录。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第二是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一是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资源保护区或者资源保护地,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珍稀濒危特有的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保护;二是在上述保护地内禁止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禁止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以及采矿、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等行为;三是规定了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等需要在上述保护地内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依法审批。第三是对从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作了规定。从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省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报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登记,并且要在引进地的县级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开展引种试验,引种成功需要推广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二、规范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是指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或新引进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根据审定标准和规定程序,对该品种的品种试验结果进行审核鉴定,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以及确定其适宜种植区域范围,并由有关部门予以公告的行为。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指的是主要林木品种,也就是国家林业局目前确定的366个树种和我省林业部门确定的8个树种,对其他林木品种,不需要进行品种审定和登记。因此,为贯彻中央简政放权精神,新修订的林木种子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对非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登记的规定。

  部分通过审定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或者出现种性严重退化,已不适宜再推广种植,但实际情况是仍然有许多在市场继续销售,严重影响市场秩序。为规范这类行为,有必要建立与审定相结合的品种退出机制,完善品种管理制度。新修订的林木种子条例规定,通过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认)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同时,对违反规定继续推广销售的,还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三、细化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原条例规定了“实行省、州、县三级主要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制度”,但对良种推广使用制度如何在林业生产中落实没有作规定。为确保造林质量和效益,促进林业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新修订的林木种子条例规定了林木良种生产、使用补贴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良种补贴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良种生产者和使用者予以补贴。

  四、简化行政审批

  种子法的修改充分贯彻落实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一是明确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两证”合一,不再按照生产、经营分别发放许可证,大大方便了管理相对人,减轻了企业负担;二是实行先照后证、证照分离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再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提条件。根据这些新规定,在林木种子条例修改时,将原条例所涉及的“生产、经营”两证,统一修改为“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删除了“种子经营者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国家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修订条例规定“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强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为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者行为,新修订的林木种子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对保存期限作了规定,档案应当保存10年以上,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二是对假、劣等六种禁止销售的林木种子作出了细化规定。三是对发布林木种子广告所需要提供的资料作出了规定。四是对销售的林木种子,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规定,并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细化赔偿范围,保护用种者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保护好林木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林木种子条例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质量检验制度、检验费用收取以及林木种子质量问题投诉和鉴定等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林木种子使用者因林木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并对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作了细化规定。赔偿包括:一、购种价款;二、购买林木种子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林木种子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三、可得利益损失,按照本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当地没有种植同种树木的,参照种源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

  七、提高服务水平

  为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水平和监督水平,新修订的林木种子条例增设了专章,对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范围作出了规定:一是引导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二是组织开展林木品种选育,林木良种生产和使用等技术咨询和培训;三是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四是落实林木品种选育,林木良种生产、推广和使用的扶持措施;五是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信息。

  新修订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对于提升我省林木种业管理水平,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促进林农增收,加快林业产业化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