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存在领导关系,但存在着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和指导关系。
1、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了要报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且也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有权予以撤销。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罢免由他们所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2、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的法律草案等,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进行座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省级人大对口机构的座谈会,共同研讨人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保持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经常联系,通过编印文件、资料、刊物等,进行交流。
3、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地方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办事机构解答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法律执行问题的询问;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就制定地方性法规,征求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请求指导;就有关工作中的问题,请求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出版刊物,发行内部资料,转发地方人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地方人大工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举办人大干部培训班、人大理论研讨班,培训地方人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