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成有
立法问题从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文字规范问题。法律离不开政治,脱离政治的法律也是不存在的。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法律从来都是为政治、为政权服务的,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始终处于一种双向互动、彼此塑造的过程之中。
从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来看,法律所关涉的事务主要是对各类社会生活主体的权力、权利、利益进行调整与规范,保护谁?打击谁?谁有什么权利和利益?这些都是政治与法律共同关注的重点。政治是利益协调的首要方式,法律是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控、规范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当政治对于利益关系的调整、协调、平衡出现问题,无法达到正常的社会秩序状态时,法律应政治的需要应声出场。
从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来看,古今中外,在法律体系中,与政治活动直接相关的法律,比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等占有较大比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宪法,乃是对一国国体、政体、公权力及其制度架构定基调、画蓝图,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宣示、导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民事法律、商事法律,表面上似乎与政治无关,但是,政治始终保持着对于这些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决定性的影响。
立法最大的功能价值体现在,要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架构,各机关、部门的权力分配与配置,权力运行的原则、程序进行制度化与规范化的安排,自始至终是要把国家利益、政治安全放在首位进行考量的。换言之就是,政治在主导、规制着法律,法律无从逃脱政治的束缚、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即法律是以其规范化、标准化、权威化的要求表达着政治的诉求,而政治的诉求直接决定甚至改变着法律的命运。
今天,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模式或规范内容尽管在表面上非常“趋同”,但是法律的背后,深深受到来自该国历史、文化、政治的深刻影响和制约。我们一直反复强调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致力于实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国情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
如此可见,立法是基本的政治活动,正确的政治方向是立法的生命线。一个合格的立法者,首先必须是政治合格,一名政治合格的立法者必须会讲政治,必须坚定政治方向,有起码的政治立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说到政治,我们不能把政治看成是一个“贬义”的东西。人是政治的动物,俗世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摆脱政治。政治是个好东西,政治就是团结大多数人做“正事”。人类社会发展史,实质就是多数人代替少数人的民主政治史,就是不断摈弃暴力政治、权谋政治与阴暗政治的政治发展史,就是公民选择协商,要求民主、理性、健康、公开与透明的政治发展史。政治是股力量,是带领人类向上的力量,是追求光明的力量。政治是种趋势,是多数人共谋的趋势,是民主进步的趋势。法律绕不开政治,立法者必须要有政治上的考量。立法者的政治考量,就是要有明确的政治站位,有高度、有远见地实现其政治意图、政治目的。
那么,立法者到底如何政治站位呢?
一、站位于法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依法治国提高到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看待。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进化的必然结果,法治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政治智慧的最高形态,政治越发展,越需要法治,政治越光明,越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作保障,政治只能是野蛮的政治、黑暗的政治,反过来,离开法治搞政治,也就是见不得人的政治,就是权力的专横和任性,就是人治或专治。法治的最大价值就是对政治权力与政治行为的合理性配置及规范化约束,是对权力进行规制。法治的关键是治官而非治民,是治权或非治事,是治自己而非治他人。因此,不懂法律玩政治,就像脱缰的野马,是非常危险的,不懂政治玩法律,只不过是抚弄书本上的法条而已,没有实际效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求立法者讲政治,而且要比一般人更要讲政治,这个政治就是要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就是要反对特权、反对人治、反对专制,使政治成为光明的政治,使法治成为真正的方略。
二、站位于党的领导
综观我国的法律,没有哪一部法律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是党集中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明显的政治站位,这个站位都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善于把执政党成熟的、正确的政策定型化,上升为法律。
在中国特定的国情和体制下,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领导立法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形式,也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取得成效、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因此,一名立法者,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转变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法律规范。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就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作出了全面部署。作为一名立法者,必须自觉站在全局高度、政治高度,在各个环节坚持党的领导。一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统筹谋划立法工作,把立法工作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民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确保立法体现党的意志、反映人民意愿、引领改革发展。二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把是否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有利于全面依法治省、有利于服务工作大局作为法规立项的首要条件,科学组织,严密编制。三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决定地方立法重大问题。在地方性法规审议过程中,针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制定、修改情况以及重要条款的解释说明,就矛盾焦点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提请党委研究决定,并在党委指示要求下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对法律研究得越深,越能感受到法律和政治的交融、法律与政治的纠结。立法要想绕开政治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没有政治理念的立法是盲目的,立法者不能完全脱离政治,相反,还要亲近政治,走进政治。有了政治智慧,立法者在立法时,就能深明大义,就能看到根本和要害,就能看到将来和长远,就更能站位思考问题。
当然,立法者讲政治,不是以政治上的信仰、党派的立场来代替法律的规定,不是以政治表态来代替客观判断,不是以政治偏好来创制法律。如马克思所说,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不能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否则,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因此,我们所说的立法者讲政治,是在路线方针上,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拥有高明的政治智慧,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放开眼界思考问题。
总之,立法者应是一个政治家,立法者无法摆脱政治瓜葛,立法者对政治保持冷漠、嘲笑是不明智的表现。立法者的政治站位,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做到把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结合起来,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事关方向、事关原则的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